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張大圖
相 對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6125號強制
執行事件,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105年度北簡
字第6509號),於該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停止執行,爰
聲請供擔保後請准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
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已
於民國105年5月12日,就同一事件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本
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612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並經本
院以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20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在案,此
經調閱該卷宗,查核屬實。則聲請人本件聲請係重複聲請,
且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