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清華 發支付命令
,惟林清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65
6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