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賴玲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啟源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5
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