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李易璉 即吋步設計工作室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朝松 即 松滿 緣有機農場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