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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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盧冠升
被告 張澤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澤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原告盧冠升撤回告訴而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而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考(本院交易字卷第56至57頁),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