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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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1號
法定代理人 蔡同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7,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