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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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8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采妤 律師

被告 周輝煌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

林佑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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