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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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告 黃淦周 即和興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