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粘毅群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4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沈君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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