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39號上訴人丁○○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複代理人 黃慕容 律師被上訴人丙○○○( 張森山 之承受訴訟人)
甲○○(張森山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林彥百 律師 羅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08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蘇清恭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秋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