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訴請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提出能釋明被告甲○居住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區○○○道街○號3屋1門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請持本件裁定至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