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國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人即被告蕭國雄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100年8月22日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因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戴仲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