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張蕭梅蘭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發 、 陳玉娟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於被告陳進發之債權雖達新台幣(下同)390萬元本息,惟被告陳進發所有之土地價值僅為82萬6,922元(9,675㎡×3,696元/㎡×37/1600=826,922,元以下4捨5入),是原告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客觀上利益為82萬6,92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6,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