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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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41號原告 林義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心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