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40號原告 吳孟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心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64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13元(計算式:1220×2/3=8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0000-000=4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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