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嘉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0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0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0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所示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日期為110年10月6日、刑期終結日期113年1月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0月28日,法務部矯正署則於112年10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0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參。本院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自有管轄權;又考量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