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正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6,75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