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亞伯拉罕 (BRETHOLTABRAHAM)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 法扶 律師)
相 對 人 花蓮縣花蓮市鑄強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孫月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向鈞院提起民
事訴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經查聲請人已經聲請法律扶助獲准,此經本院調閱108年
度司勞小調字第3號民事事件核閱,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專用委任狀可參,聲請人所提訴訟非顯無理由,依據前
述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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