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9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吳粟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粟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7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