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陳溦均
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茹萱 、 林俊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27,77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