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8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袁如葦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第438條至445條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8年6月10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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