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黃林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捌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8日、93年7月5日向原告各借
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30萬元,約定如遲延還款時,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被告
另於92年4月12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限
額50萬元,約定如遲延緩款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違約金、遲延
利息,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目前經濟有困難,希望原告暫緩等語,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降額減
息還款計畫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
定書2份、現金卡申請書1份、現金卡貸款約定書1份、放款
帳戶還款交易明細3份、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債務數額並不爭執,僅陳稱:經濟有困難,希
冀原告能暫緩求償云云,然被告所述縱令為真,亦無法因此
減免被告債務數額,被告只能另行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
處理(按:另設有要件)。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7頁),經核並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60元(即裁判費1,66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采瑜
附表:
┌──┬──┬──────┬───────────────┬─────────────────────┐
│編號│產品│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
├──┼──┼──────┼───────────────┼─────────────────────┤
│1│小額│4萬8,573元│無│自107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信貸│││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2│小額│3萬9,310元│無│自107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信貸│││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3│現金│67,200元│自民國107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無│
││卡││,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