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5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薛恒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阮樑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7萬元之請求權依據,及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款借據、匯款明細收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阮樑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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