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恢復不動產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 王芳齡
王玉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被告 王博賢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恢復不動產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本件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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