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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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凌銘
李凌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月娥
廖婉夙 許英宗 許永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44,060元【48.09㎡×134,000元/㎡=6,444,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28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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