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聲請人 翁秀蕙 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複代理人 張天香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6+1)*34*10=5,78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又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民國103年4月19日起至10
5年4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5年4月1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調解條件(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金額98,878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其現究竟有無工作?倘無,即應陳報其現年僅40餘歲,且具備相關技術證照,何以未積極就業以供清償所積欠之債務;倘有,則請陳報其現係於何時任職、僱主名稱、每月薪資數額暨領取方式,並應提出財政部國稅局10
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單、存摺等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八、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所有債權人(蓋香港商高柏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似已受讓大眾銀行之信用卡債權,以及並未詳細記載地下錢莊支票背書部分之民間債權人姓名暨相關資料)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九、陳報聲請人與可式有限公司之關係暨該公司之經營狀況、收入情形。
十、聲請人應詳細說明為何不與其家人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區○○街之住處以節省租金支出。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 許景翔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財政部國稅局103暨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並應提出近2年實際支出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詳細說明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982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度、受償情形?等事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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