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張裕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孝濬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