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張裕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孝濬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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