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壹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