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債權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慶宗 債務人 梁信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區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梁信重設籍「桃園縣中壢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另支付命令相對人縱在監服刑,客觀上係住於一定區域(即監獄),亦難謂受刑人主觀上有久住監獄之意思,不應認監獄係受刑人之住所,故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