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 林進財 即立群實業社代理人 謝淳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安彬貿易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100年8月10日│54萬1210元│HN0000000│├──┼─────────┼───────────┼──────┼─────────┼─────┤│002│安彬貿易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100年8月25日│2萬7061元│H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