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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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即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王榮明 複代理人 郭永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嚴翠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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