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給付租金、不當得利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12000×12×10
=0000000,252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7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2760元,尚欠繳裁判
費新台幣1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
費新台幣150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