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О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因 達馬松 有機磷農藥中毒,呼吸衰竭死亡,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鴻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