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民團體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原告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經濟部係屬公法人之機關,且其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秀真
法官邱政強法官江幸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張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