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聲請人 林弘糧 原名: 林育 .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呂立棋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琇琳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建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福聯 代理人 謝洺真 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代理人 黃晟豪 債權人 荷商 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台東企
銀)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銀行)法定代理人王裕南代理人 李俊興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上列當事人間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消債清第91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與所得清單及本院查得之債務人財稅資料,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算,堪認本件清算債權人顯無獲償可能,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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