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明華
吳浩華李榮祥蔡淑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72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碗公壹個、骰子肆顆及賭資新臺幣陸仟捌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261號被告簡明華、吳浩華、李榮祥、蔡淑卿所涉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0年
4月26日期滿。扣案之賭具碗公1個、骰子4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6800元,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261號被告簡明華等賭博案件,被告4人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檢察官於99年3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第8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4月27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591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0年4月26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悔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被告基本資料表、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法治教育課程隨堂測驗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板橋分會收據、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4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賭資6800元,其中300元為被告簡明華所有,1300元為被告吳浩華所有,2000元為被告李榮祥所有,3200元為被告蔡淑卿所有,且均為供犯本案賭博罪所用或因犯本案賭博罪所得之物,扣案之碗公1個、骰子4顆,係被告簡明華所有供犯本案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4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供承在卷(見偵查卷宗第7反面、10、13反面、16頁),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現場圖1紙、查獲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考(見偵查卷宗第19至25頁、第43至46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