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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