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僅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35元,而本件應繳納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86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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