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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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生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豪 律師被告 陳金鍠
陳金樹
陳守仁 陳彥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109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