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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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智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俊賢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19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余俊賢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件所示調解筆錄條款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余俊賢自民國103年12月2日起至107年5月25日止,任職於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號,下稱景碩公司),擔任製程工程部錫球印刷製程高級工程師,負責調整專案參數及製程良率改善,景碩公司對於專案參數、製程良率改善分析等資訊,以電磁紀錄方式保存在具有管制存取功能之網路磁碟機中(下稱「景碩公司網路磁碟機」),景碩公司錫球印刷部門員工需使用公司電腦,輸入員工工號、密碼方能登入系統(下稱「景碩公司內部系統」),存取屬於錫球印刷部在上開網路磁碟機資料夾內之電磁紀錄,上開電磁紀錄所載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有高度經濟價值,有合理之保密措施,屬營業秘密法第
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余俊賢於任職期間及離職時簽署受僱服務契約書、保密同意書、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及離職同意書,而明知儲存在「景碩公司網路磁碟機」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均屬景碩公司之營業秘密,非經景碩公司授權不得重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擅自重製取得營業秘密之犯意,未經景碩公司同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景碩公司辦公室內,使用景碩公司配給之電腦設備,輸入自己之工號及密碼,登入「景碩公司內部系統」後,以景碩公司所配發使用之[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將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檔案以夾帶為電子郵件附檔之方式,寄送至其個人所使用之[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內,余俊賢以此方式接續重製取得如附表所示屬營業秘密之電磁紀錄。嗣景碩公司資訊部稽核離職員工之電子郵件後,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余俊賢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鄭翔致 律師、證人即景碩公司員工 吳昌隆薛友傑邱家顯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僱服務契約書、保密同意書、誠信
廉潔暨保密承諾書、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自請離職申請表、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同意書、余俊賢MAILLOG及資料存取紀錄、余俊賢郵寄之電子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ppt」之內容、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紀錄、景碩公司回覆之電子郵件、附表所示之檔案內容資料。
㈣蒐證光碟2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擅自重製而取得營業秘密罪。
㈡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
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雖以夾帶為電子郵件附檔方式,多次擅自重製而取得附表所示營業秘密,然其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原任職於告訴人景碩公司,於離職時竟重製具經
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所為誠屬不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景碩公司調解成立,有本院109年度智刑移調字第
6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109年度審智訴字第1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7-68頁),堪認被告有賠償之意,復斟酌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誤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上開調解筆錄在卷可考,堪認被告有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愓,而無再犯之虞,並佐以告訴人代理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3頁),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同意賠償之金額及方式,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其應以附件所示方法向告訴人景碩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金;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被告所重製如附表所示屬營業秘密之電磁紀錄檔案,業經法務部調查局蒐證後刪除,有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紀錄在卷可考(見108年度他字第6637號卷第121-127頁),自無從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附表:
┌──┬───────┬────────────────────┐│編號│寄送時間│屬營業秘密之電磁紀錄檔案名稱│├──┼───────┼────────────────────┤│1.│107年4月26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午5時3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0.ppt││├───────┤│││107年4月26日││││下午5時39分許││├──┼───────┼────────────────────┤│2.│107年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0000_00.xl│││晚間8時8分許│s│├──┼───────┼────────────────────┤│3.│107年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0_00.xls│││晚間8時8分許││├──┼───────┼────────────────────┤│4.│107年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000○○○│││晚間8時8分許│_00.xlsx│├──┼───────┼────────────────────┤│5.│107年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_00_0000(00│││晚間8時8分許│0).ppt│├──┼───────┼────────────────────┤│6.│107年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_00_0000(00│││晚間8時8分許│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000000.p││││pt│├──┼───────┼────────────────────┤│7.│107年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_00_0000(00│││晚間8時8分許│00000000000_000000).ppt│├──┼───────┼────────────────────┤│8.│107年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_00_0000(00│││晚間8時8分許│00000000000_000000).ppt│├──┼───────┼────────────────────┤│9.│107年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_00_0000(00│││晚間8時8分許│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0.ppt│├──┼───────┼────────────────────┤│10│107年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_00_0000(00│││晚間8時8分許│000000)00000000.ppt│├──┼───────┼────────────────────┤│11│107年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_00_0000(00│││晚間8時8分許│0000)00000000.ppt│└──┴───────┴────────────────────┘附件:
┌───────────────────────────┐│調解筆錄條款(本院109年度智刑移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余俊賢願給付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12月5日起至110年3月5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貳萬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支付方式為余俊賢按月匯款至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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