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11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被告 張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牧容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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