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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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43號
聲請人 吳秋容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林羿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1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