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16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偵緝字第116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168號」之記載,顯係「100年度偵緝字第1168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100年度偵緝字第1168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