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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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東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檢驗後淨重0.072公克),經檢驗結果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自屬違禁物,因此,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