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25日起至94年1月12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4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法第條第項第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