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新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度
南縣善警偵字第09900088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縱容動物嚇人,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99年6月4日7時許。
⑵地點:台南縣新市鄉○○路○○○號後方道路。
⑶行為:甲○○飼養大型犬隻卻未盡管理之責,追逐行人或
騎士,縱容動物嚇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現場監視錄影片。
⑵證人 方張綉絨 之證言。
⑶被害人 陳敏瑜 陳述明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0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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