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罪,經臺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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