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㈠字第4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惠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