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立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81,940元,(系爭土地台北縣○○鄉○○○段草地尾小段第65地號93年間之地價為3,109,840元,系爭房屋台北縣○○鄉○○路○段○○○號4樓
93年間之課稅現值為2,908,900元,系爭房屋台北縣○○鄉○○路○段○○○號4樓93年間之課稅現值為3,063,200元,上開三項合計9,081,9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0,99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88,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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