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王紀芸